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陈某某,黄某,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 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晶玉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希久商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2民终204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同市南郊区晶玉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黄某、张某某、山西希久商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范某某、张某某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晋02民终20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经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大厅进行证据交换,次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