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黄某,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 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南郊区晶玉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希久商场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晋02民终2040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同市南郊区晶玉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黄某、张某某、山西希久商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范某某、张某某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晋02民终20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经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大厅进行证据交换,次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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