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毛某某,季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 宁夏智诚德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212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智诚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毛某某、季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3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某某、王某某偿付原告宁夏智诚德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违约金,限被告季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某、毛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某某、王某某追偿;三、原告宁夏智诚德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南街143号六号商住楼4301号房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南街143号六号商住楼6401号房屋和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宁街东侧一中商品楼6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王某、毛某某、韩某某在原告宁夏智诚德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季某某、王某某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智诚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