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4005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5652.8元、保险费4201.94元、违约金4655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以上共计44509.74元,之后的利息以3985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负担385元,被告杨某负担91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