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四某,,九某,兔岛度假村有限公司,邹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张某,邹某,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大连海川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大连天川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海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度假村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大连玉兔岛实业有限公司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辽02民初468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天川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三) 、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被告四某 、大连海川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五)、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 、大连玉兔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七) 、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 大连海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九某 、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 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十一) 、大连金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十二) 、大连玉兔岛度假村有限公司(被告十三) 、邹德海(被告十四某、 张笑然(被告十五)、 邹颖(被告十六)、 邹新豪(被告十七) 、张辉(被告十八):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诉你们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被告一)、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辽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7亿元及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5月21日罚息、复利合计8,717,292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以1.7亿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编号:MCON201408060001733)约定的罚息、复利利率支付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二、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就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区大谭镇赵屯四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2013D21021314504号、国海证2013D21021314497号、国海证2013D21021314487号、国海证号2013D21021314520号)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大连海川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实业有限公司、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金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度假村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九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815万元及罚息、复利【自2019年5月22日起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编号:MCON201609290000052)约定的罚息、复利利率支付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以31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编号:JKHT20170006297)约定的罚息、复利利率支付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五、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就被告大连天川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52台/套机械设备、被告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所有的303台/套机械设备、被告大连海川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23台/套机械设备(共计478台/套)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实业有限公司、邹德海、张笑然、邹颖对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上述第四项给付义务中,编号为MCON201609290000052《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邹德海、张辉对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上述第四项给付义务中,编号为JKHT20170006297《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对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之间就履行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九、驳回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1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820元,共计1,033,956元,由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海珍苗业有限公司、大连天川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大连海川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实业有限公司、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金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度假村有限公司、邹德海、张笑然、邹颖、张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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