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吕某某,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21民初130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310.97元以及律师费2500元,共计30810.97元,并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从2021年1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35‰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梁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梁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吕某某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某某、李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吕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