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吕某某,欧某某,杨某某,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贵阳金阳怡豪酒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吕某某、欧某某、杨某某、贵阳金阳怡豪酒店: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诉被告吕某某、欧某某、杨某某、贵阳金阳怡豪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某、欧某某、杨某某、贵阳金阳怡豪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借款本金1094436.35元及罚息223875.83元,共计1,318,312.18元。自2020年4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8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对被告吕某某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号金元国际新城二期37-41栋1层16号(黔(2016)观山湖区不动产证明第0015896号)、17号(黔(2016)观山湖区不动产证明第0015889号)、23号(黔(2016)观山湖区不动产证明第0015894号)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49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被告吕某某、欧某某、杨某某、贵阳金阳怡豪酒店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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