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孔某某,薛某某,薛某某, 大连东武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终675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慧敏:本院受理上诉人大连东武贸易有限公司、孔繁东、薛某某诉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02民终6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四、五、六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为“二、大连东武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24%的年利率给付被上诉人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利率按14.5‰/月计收)和违约金;三、大连东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被上诉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判项第二项、第三项涉及违约金总和不超过216万元”;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170元,由大连东武贸易有限、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孔繁东、薛慧敏、薛某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70元,由大连东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大连东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70170元,退还64800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