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市广盛建筑器材租赁站,王金波, 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金波:天津市广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普通合伙)诉王金波、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