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袁某某, 嵩明杨桥刘洋租箱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云0127民初360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
内容
林某某、袁某某:本院受理(2021)云0127民初3604号原告嵩明杨桥刘洋租箱行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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