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袁某某, 嵩明杨桥刘洋租箱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127民初360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袁某某:本院受理(2021)云0127民初3604号原告嵩明杨桥刘洋租箱行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