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昆明宇帆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7101民初203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宇帆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71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宇帆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输款39009.4元;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宇帆运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39009.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昆明宇帆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