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培俊,李海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7101民初31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李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余培俊诉被告李海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2)云7101民初31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清原告欠款20187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15140.25元(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