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海周,邓永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7101民初37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邓永波: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周诉被告邓永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2)云7101民初37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垃圾清运费83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83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274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