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临汾市车饰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90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临汾市车饰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晋0106民初90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本金3029900元及截止2021年8月12日的利息199409.11元、罚息489826.44元,以上共计3719135.55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3029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应付的罚息(按约定的罚息标准年利率15.3%计算)。2、判令被告临汾市车饰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2021)晋0106民初9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