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全红, 绩溪县华兴加油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824民初83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全红:本院受理(2021)皖1824民初834号绩溪县华兴加油点与王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绩溪县华兴加油点柴油款54061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40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绩溪县华兴加油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保全费56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73元,由被告王全红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