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桂林平安网络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全州万丰农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
内容
林某某、刘某某、桂林平安网络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全州万丰农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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