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某某, 广西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1023民初160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陆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02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陆某某应向原告广西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2,057元、公摊费176元、滞纳金4,620.9元,共计16,853.9元;2.驳回原告广西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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