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兴中人民法庭(铅厂)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