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连锋,范淑兰, 天津市蓟县洪福有副食商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9民初424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连锋、范淑兰:本院对天津市蓟县洪福有副食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9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