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肖某某, 福建省莆田市鑫源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绿科皮革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绿科皮革有限公司、徐某某、肖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莆田市鑫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你们共同偿还尚欠原告的材料不良赔偿款25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