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邢某某, 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921民初62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某某、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9816.08元,利息及罚息11937.53元,本息共计91753.6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2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随本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邢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