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102民初1164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郑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某某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8,757.72元,利息5,576元,应收费用1,829.13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16,162.85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645号之一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2021)内0102民初11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