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阮某,边某某,刘某某,杨某,朱某某,贵州颐和餐馆投资有限公司,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8905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边某某、第三人刘某某、第三人杨某、第三人朱某某、第三人贵州颐和餐馆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某诉被告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边某某、刘某某、杨某、朱某某、贵州颐和餐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停止对白云区马掌坡路542号绿地伊顿公馆C18栋4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请求判决停止对车辆(车辆品牌:奥迪,车牌号:贵A3L233,发动机号:CRE157967)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3.请求判决确认上述房产和车辆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8905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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