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第三人-张某, 广西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102民初6680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广西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21)桂0102民初668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申请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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