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某某,樊某某,樊某某, 晋城市旺通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晋城市旺通商贸有限公司、樊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答辩状纸、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