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312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支行欠款本金4500.00元、利息674.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9.99元,合计5434.87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给付利息至该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