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邓某某,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葛某某,肖某某,王某,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向某某,卿某某,秦某某,桂林汇荣建设开发公司,第三人-桂林市兴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桂分公司临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12民初3635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某某、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葛某某、肖某某、王某、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向某某、卿某某、秦某某、桂林汇荣建设开发公司、第三人桂林市兴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葛某某、肖某某、王某、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向某某、卿某某、秦某某、桂林汇荣建设开发公司、第三人桂林市兴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12民初363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