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广西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广西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广西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原告证据复印件、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