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某某,张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102民初1048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某某、张某、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侯某某、张某、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侯某某、张某、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2,943元,利息6,506.99元,费用3,185.87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22,635.86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0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