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牛某某, 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贵州华强恒业玻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华强恒业玻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某某: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贵州华强恒业玻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货款282345.2元。二、判令贵州华强恒业玻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6469.04元。三、诉讼费由贵州华强恒业玻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暂合计:338814.24元。四、牛某某对被告贵州华强恒业玻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辛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