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张某, 大连军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大连军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给付劳务费1492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