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 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91民初717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某某:原告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2895.60元;二、驳回原告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3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4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34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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