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尤某某, 宁波市江北救生设备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尤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救生设备厂与被告尤某某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款项29452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