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连河, 天津市滨海新区罗杰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6民初11319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连河: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罗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6民初113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连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罗杰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26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连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港中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