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某某,含山县裕溪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安徽分公司, 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皖0522民初120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含山县裕溪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及第三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后,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因民事上诉状无法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