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全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22民初163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全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与被告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2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930.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05.73元、消费手续费926.95元及计至2021年11月15日的利息2652.38元,合计人民币27215.95元(2021年11月15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公告费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