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傅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第三人-, 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702民初255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蒋某某、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1)闽0702民初2550号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第三人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傅某某申请追加第三人,故再次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起诉要点为:1、傅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王某某现有滨江南124-122号西门岭安置房2幢6层607室(所有权证号200902201)房产需等待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再拍卖;3、傅某某对上述租赁房产拥有购买优先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