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印水,尚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津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孙印水、尚华: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孙印水,尚华,天津津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