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辽宁资产托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抚顺有机玻璃厂 ,抚顺顺华化工企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四益投资公司 ,抚顺腈氯纶化学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执异24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抚顺腈氯纶化学厂、抚顺有机玻璃厂、抚顺顺华化工企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四益投资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腈氯纶化学厂、抚顺有机玻璃厂、抚顺顺华化工企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四益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申请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辽宁资产托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申请人不服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执异244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