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易金春,马书苓,贾树红,贾爱青,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 天津鸿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书苓、贾树红、贾爱青、天津鸿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易金春与被告马书苓,贾树红,贾爱青,天津鸿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