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栾某某,第三人-, 大连斗山世宇机械有限公司 ,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293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栾某某: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某某,第三人大连斗山世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给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5000元;二、驳回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26元,由被告栾某某负担23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