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陵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