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杨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