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崔某,刘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南某某某,第三人-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齐某某、李某某、崔某、刘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南某某某、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李某某、崔某、刘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南某某某、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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