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鹏,吴秀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津0103民初1574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秀兰(12010319480820324X):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被告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未有效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吴秀兰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157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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