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鹤芳烟酒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2民初28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津南区鹤芳烟酒商行(经营者:张荣):本院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