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泾川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泾川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贷款1219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65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30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玉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