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郭某,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4民初45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郭某: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某、郭某归还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900元,上述款项,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