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合肥艺恒公司,新晨曦公司,深圳艺恒公司, 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南国电影城有限公司 ,合肥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晨曦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肥艺恒公司)、深圳市新晨曦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晨曦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艺恒公司)与被上诉人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金鹰公司)及原审被告合肥艺恒公司、新晨曦公司、深圳市新南国电影城有限公司(下称新南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民终5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维持原判第一、三、四、五项;变更第二项为深圳艺恒公司对合肥艺恒公司应向金鹰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182868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5元,由深圳艺恒公司负担385元,由合肥艺恒公司、新晨曦公司、新南国公司共同负担14700元。公告费400元,由深圳艺恒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