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姜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赵某某,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279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姜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赵某某:本院受理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8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