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某某,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云峰汇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山兴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山兴商贸有限公司、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和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云峰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大连山兴商贸有限公司、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和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云峰汇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625元。2、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